中大新聞中心

2009年2月9日

司法覆核官司 高等法院判中大胜诉

2009年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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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

今天高等法院驳回就香港中文大学(中大)一贯的双语政策提出之司法覆核申请,中大对此裁决感到欣慰。高等法院认为,《中文大学条例》(《条例》) 《弁言》中有关中大主要授课语言之部分,其原意或性质并非「强制性,而是旨在提供条件、赋予权力,并且允许自行斟酌」,此外,「教务会获授权掌管和决定授课语言,校董会可因应需要修订之,但除此之外,并不受任何法例限制其主要授课语言必须是或始终是中文」。

判决指出,把《条例》及规程诠释成加诸大学任何强制性法律责任,「将相当明显地侵犯大学及其成员的自主和学术自由,因而违反……《基本法》」,大学乐见法院肯定其自主和学术自由。法院也认为「授课语言是院校自主和学术自由的核心」,并「难以想像其他机构或团体,[比教务会] 更适合获授权掌管授课语言及其他事项」。

正如中大一直所坚持,法院裁定中大教务会在2007年10月通过接纳《双语政策委员会报告书》及成立优化双语教育委员会两项决定是有效的。司法覆核申请人要求推翻该两项决定,被法院驳回。

中大素来致力贯彻其长期奉行的双语政策。现获司法机构确认的教务会权力,令各学系可根据教学目标,视乎科目性质,自行为每一科目和每一教学活动选择最合适之语言。这项政策是以学生的福祉为优先考虑,并且如高等法院所说,「对大学国际化政策的努力……以及它赢取国际声誉和地位,影响重大。」

中文大学乐见法院能厘清《条例》的正确诠释,即《弁言》并无法律约束力,并当继续秉持其双语理念,为学生提供一个真正的双语学习环境。

注:法院判词为英文,上文引述判词部分为中文译文。